(郵件託管服務分享)
良多公司遞送電子郵件以與現行客戶連結聯繫,不外某些其他公司遞送不請自來的電子郵件,亦稱為垃圾郵件。就廣義來說,每封電子郵件傳送到潛伏或現行客戶都可視為電子郵件行銷。行銷軟體
行銷軟體- 遞送目標在強化商家與其現行或舊有顧客,和鼓勵客戶虔敬與繼續幫襯的電子郵件。電子郵件行銷(Email Marketing)是一種使用電子郵件為其傳遞貿易或募款訊息到其聽眾的直銷情勢。
研究估計2006年單美國公司行號破耗四億元於電子郵件行銷上[1]。
即便一家公司守法,假如網管發現該公司遞送電子垃圾郵件,該公司便會被列入黑名單如 SPEWS。想實行電子郵件行銷計畫的公司行號必需確認該計畫沒有違背電子郵件功令,如美國的 CAN-SPAM 法案 (控制非請自來的色情與行銷侵犯法案 Controlling the Assault of Non-Solicited Pornography and Marketing Act),[4]、台灣的濫發貿易電子郵件辦理條例草案 [5],歐洲隱私暨電子通信規範2003或其他網際網路業者使用美國的規範。
收前同意電子郵件告白[編纂]
此中行為包括寄送電子垃圾郵件給「收後拒絕」(Opt-out)清單上的人。其三,跟著垃圾郵件託管阻擋的爆炸成長,激發許多使用者誤將合法貿易電子信件 (例如,某些利用者自行定閱的遞送清單) 當作垃圾郵件──希罕是當兩封具有近似外觀、並且訊息包羅 HTML 與閃動的圖形時。其一,垃圾郵件託管否決傳播鼓吹本身來自合法事業,猜忌收件人。對傍觀者來說,別離正當與垃圾郵件行銷不光堅苦而且經常搞不清晰。其二,直銷政治團體,例如美國直銷協會(DMA)對州議會施壓對其行為合法化,這對很多網際網路事業者來講是一種惡質未請自來的行為。
日本[編纂]
發放垃圾郵件託管反對在荷蘭,最高罰款為45萬歐元[23]。
香港[編輯]
術語[編纂]
有相當多的現存舊系統其實不擔保適合法案的規範。為了要吻合商業電子郵件的法案規範,一般電子郵件行銷任事:得要求行使者鑑別他們的退回位址、並且包含正當的實體位址(IP位址);得供應一鍵定閱撤銷功能;而且制止導入采辦來的電子郵件位址,因為行銷商並沒有授予合法的許可對其遞送告白信。因為2003 CAN-SPAM法案核准對每次違規每封個別收信人科徵 11,000 美金罰款,很多美國境內的商業電子郵件行銷商行使特別的軟體或辦事以肯定殺青該法案的允諾。這些可以用來衡量開啟率、正面或不和回應、串連實際發賣與行銷。
- 某些種類的資訊間互動可能觸發其他訊息自動遞送出去。
- 環保綠色訴求──電子郵件行銷不用紙。[2]
- 它是即時的,相對於傳統郵件告白,電子郵件抵達收件人僅須幾秒鐘或幾分鐘。電子郵件行銷常常被評為僅次於搜刮行銷的最有效線上營銷策略。
- 以相對低成本散佈資訊到恢弘局限的特定潛伏客戶,遞送清單優勢不言自明。
- 廣告主可接觸大量的電子郵件收前贊成的訂閱者,與他們感愛好的問題交流。
- 產生反複采辦行為對廣告主來講可承擔並且自動化。
弱點[編輯]
- 它讓廣告自動把訊息「推」到其觀眾面前,相反的網站得等客人上門。
- 追蹤輕易。廣告主動可以透過網蟲、退件、終止訂閱、浏覽回條、點進率等等以追蹤使用者。
- 某些種類的資訊間互動可能觸發其他種事宜發生,如更新收件人的資料顯示該收件人對某種類希罕感樂趣。
- 過半網際網路利用者每天搜檢或送出電子郵件[3]。
- 角力計較起投資其他媒體如直接郵寄或列印商務通信,電子郵件行銷對比便宜。
- 切確的投資報答率可追蹤(一個蘿蔔一個坑),並且假設利用得當的話,已證實相當高。很多行銷商報道他們的商業信件經常被過濾器擋掉;然而,對電子郵件操縱者來說,埋怨過濾器擋掉合法信件的案例仿佛比較少。
因為大量垃圾郵件託管否決充溢於網際網路,垃圾郵件過濾器對大部份利用者便相當主要。
是以,電子郵件行銷商試著成立合法生意必須進行所謂攻堅戰,其阻礙來自犯警垃圾信件商亦傳播宣傳自己是合法。犯警電子郵件行銷早於合法電子郵件行銷,因為早期的網際網路(參見ARPANET)不許可作為商用的敘言。
公司行號愛用電子郵件行銷(於網際網路)是因為:
台灣[編輯]
按照《06第二季消費者電郵奉行問卷查詢拜訪》,逐日香港市民領受的電郵傍邊就有46%是垃圾郵件託管反對,更發現逾越一成的受訪者曾在一禮拜內收到逾越350份垃圾郵件託管否決,此外有6六成四人指每星期領受大約140封垃圾郵件,每日平均破耗9分鐘措置,顯示香港有嚴重的濫發電郵問題[14]。
又見[編纂]
參考文獻[編輯]
- ^ (英文)DMA: "直銷力在美國:投資酬勞率、發賣額、支出、與工作概況, 2006-2007 版", Direct Marketing Association, October 2006
- ^ (英文)Brownlow, M: 為什麼要做電子行銷?, 電子郵件行銷報導,2007年七月號
- ^ (英文)Pew Internet & American Life Project, 追蹤市調, 2000年3月 – 2006年12月
- ^ (英文)The CAN-SPAM Act of 2003 線上版於 ftc.gov or PDF Version
- ^ (繁體中文)940119濫發貿易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行政院第2924次院會經由過程版
- ^ (英文)Fairhead, N. (2003) 「All hail the brave new world of permission marketing via email」 (Media 16, August 2003)
- ^ (英文)Fairhead, N. (2003) 「All hail the brave new world of permission marketing via email」 (Media 16, August 2003)
- ^ (英文)O'Brian J. & Montazemia, A. (2004)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 (Canada: McGraw-Hill Ryerson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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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聯網電子郵件做事治理舉措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2006-02-21 [2008-05-27] (中文(簡體)).
- ^ 對馮委員定國擬具「電子廣告信件經管條例草案」立律例範書面呈報[1] , December, 2003
- ^ 行政院函請審議「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2] March, 2005
- ^ 垃圾郵件辦理條例進入朝野協商,求償金最低每封500元起 [3], iThome電子報, March, 2012
- ^ (繁體中文)港人日收電郵中46%是垃圾. 都會日報. 2006-09-14.
- ^ (繁體中文)香港工商月刊─掃除垃圾電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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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繁體中文)沖擊濫發電子訊息網站,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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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繁體中文)沖擊濫發訊息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GovHK 香港當局一站通
- ^ (繁體中文)莫乃光. 耳根安靜,但郵箱難淨. 電腦科技. 2008-01-30.
- ^ 外司法國法公法案介紹: 濫發貿易電子郵件經管條例. 立法院國會藏書樓. [2008-05-27] (中文(繁體)).
- ^ 特定電子メールの送信の適正化等に関する法令. 田川 諭. 2006-07-26 [2008-05-27] (日語).
- ^ 23.0 23.1 23.2 (繁體中文)日取消垃圾電郵 漫衍者最高罰218萬. 文匯報. 2008-02-24.
- ^ (英文)Marketing Sherpa (Jul 29, 2004), 終究電子郵件大詞彙:178種常見術語界說, Marketing Sherpa 2007年9月4日
中國初次公開判罰濫發電子郵件的發信者在2006年,廣東省通信辦理局那時曾依法賜與一家發放垃圾電子郵件的公司施以行政懲罰,罰款5,000元人民幣並制止有關公司再次發布垃圾郵件託管反對。同時成立了專門的中國互聯網協會反垃圾郵件中央,在行業內踐諾白名單辦事。
日本當局成心大幅加強《特定電子郵件傳送標準化法》[21][22],罰款上限將由100萬日圓增添至3,000萬日圓,以阻嚇發送垃圾郵件者。垃圾郵件對日本的影響頗嚴重,特殊是來自結交網站的張揚廣告。有指如果將日本刪除垃圾郵件的時候計較成經濟損失的話,一年就差不多要花上7,000億日圓。
可是大部份發送垃圾郵件的據點已轉移到國外,使日本警方在法令上碰到良多阻力[23]。隨著收前選擇通信錄存成資料庫為根蒂根基,行銷商可自動化遞送促銷訊息。行銷商亦可切割它們的促銷舉動瞄準有效的市場區間,事半功倍[8]。
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05年3月,函請立法院審議「濫發貿易電子郵件辦理條例草案」[12]。在台灣,由於面對電子郵件行銷的垃圾郵件問題嚴重,卻面臨沒法可管之逆境,立法院馮定國等委員,於 2002年6月 曾提出針對垃圾郵件治理的法案「電子告白信件經管條例草案」[11],可是在立法院經一讀付委後,因未能及時完成立法程式而遭棄捐。2012年3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並初審經由進程立法委員葉宜津版本「濫發貿易電子郵件治理條例草案」[13],此中明列規定,將來收到濫發商業郵件的收信人,可以向違法發信人要求每封電子郵件新台幣100元至500元(行政院版本求償金額為每人每封商業電子郵件500元至2,000元)的民事損害補償,總賠償金額上限並可達二千萬元;草案而且設計了團體訴訟軌制,協助民眾集體求償。
[15][16][17][18][19]。《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最後在2007年5月23日經過進程,法案以規管由香港發出或發送到香港的電子訊息(包括電郵、簡訊、傳真、經過進程電話發送的預錄訊息)為目的,有關條例在2007年12月22日正式周全生效。香港當局畢竟就反垃圾電郵法展開立法程式,在2006年7月7日提出《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並顛末約一年時候的接頭和公眾諮詢。
可是,法案對於垃圾電郵的防治依然沒有舉措措施完全杜絕,因當中有很多是來自海外的,但香港仍需要有自己的法規,這對於避免香港成為濫發垃圾電郵的「天堂」有相當助益[20]。違背有關法規者首次入罪最高罰款到達10萬港元,再被科罪可判之最高罰款為50萬元。目錄
- 1 優勢
- 2 瑕玷
- 3 CAN-SPAM 的許諾
- 4 收前贊同電子郵件廣告
- 5 各地情況
- 5.1 中國
- 5.2 台灣
- 5.3 香港
- 5.4 日本
- 5.5 荷蘭
- 5.6 美國
- 6 術語
- 7 又見
- 8 參考文獻
CAN-SPAM 的許諾[編纂]
優勢[編輯]
業務通信就像一種讓顧客體會體例公司最新動態、促銷活動、和新產品的體式格局。關於這類事前許可行銷常見的範例楷模是,公司對其既有顧客投遞的營業通訊。在這類告白型態裡,告白主會在其結帳時扣問是否要繼續收到營業通訊。
荷蘭[編輯]
這類系統預期會殺青消費者與行銷者雙方高度知足的終究成就。假設行銷者多把持事前選擇電子郵件告白,被遞送的電子郵件內容將是消費者所「預期」的──意思是行銷商認定該消費者但願收到訊息──這讓這些合法行銷有別於不請自來的告白 (每每就被歸類成垃圾電子郵件)。在抱負狀況下,收前選擇郵件告白比起漫無方針的告白更貼心、更等閑引發消費者共鳴。事前許可電子郵件行銷將逐步成長成一項把持發送人與收件人握手和談的科技 (Fairhaed, 2003)。 這些服務供給了電子郵件型版、訂閱與打消訂閱主動措置、和產生統計資料如幾許信件被收到被打開、和收件人是否是點擊任何訊息裡頭的鏈結。
除滿足功令規範外,行銷辦事供給商出面幫忙顧客設定與治理他們自己的電子郵件行銷舉動。
收前贊成電子郵件(opt-in email) 廣告或事前許可行銷 (permission marketing)顧名思義是種電子郵件的收信人事前同意收到告白信的告白體式格局。
這是很多種行銷商開辟、以消弭電子郵件行銷的錯誤謬誤的體例之一[6]。 但是它的瑕玷有:因為電子郵件過載廣告訊息造成客人的疏離感、或告白自己還沒被機遇讀取就被刪除。它一樣成為超風行的告白敘言。電子郵件已成為世界上廣受迎接的通訊模式。在眾多電子郵件廣告優勢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與顧客直接溝通、廉價、彈性、與輕易實現[7]。
美國[編輯]
這裡聊舉數個:自動答複器、退回郵件、點進率、兩重收前贊同或收前同意、開啟率、垃圾郵件。電子郵件行銷術語如過江之鯽,這行的行銷商必需對其完全掌控。[24]
各地情況[編輯]
中國[編輯]
本文引用自: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9B%BB%E5%AD%90%E9%83%B5%E4%BB%B6%E8%A1%8C%E9%8A%B7IT委外|MIS外包|資訊委外|主機代管|伺服器代管|虛擬主機|郵件代管|郵件託管|雲端方案|雲端主機|網站代管|網站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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